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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人社养发[2011]66号
【颁布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1-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1]66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在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职)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保”离退休(职)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于2011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1、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3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2、男性年满70周岁及以上(194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6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且月养老金不到850元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3、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指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的起义船员证书者),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4、其他退休(职)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以上各类人员生活补助费不重复享受,并按就高标准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生活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二、“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

  

  (一)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于2011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二)凡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生活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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