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1]22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3
【实施时间】 2011-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9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意见

[接上页]


  (三)落实防疫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各地要加大基层动物防疫机构投入,为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切实加强生猪疫情监测和防控,建立季度生猪疫情发生、仔猪病死数量和月度生猪流入流出等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和病死猪流入市场。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省农牧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工作方案,对促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公共防疫体系和粪污处理能力建设、完善能繁母猪补贴和保险制度、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推进生猪品种改良、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充实政府猪肉储备、开展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应急保供稳价机制和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并于2011年9月底前报省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各地政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提出本部门贯彻意见,及时上报省政府。对抓落实工作完成好的地方,要给予通报表扬,对政策落实不力、弄虚作假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组织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