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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落实防疫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各地要加大基层动物防疫机构投入,为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切实加强生猪疫情监测和防控,建立季度生猪疫情发生、仔猪病死数量和月度生猪流入流出等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和病死猪流入市场。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省农牧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工作方案,对促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公共防疫体系和粪污处理能力建设、完善能繁母猪补贴和保险制度、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推进生猪品种改良、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充实政府猪肉储备、开展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应急保供稳价机制和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并于2011年9月底前报省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各地政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提出本部门贯彻意见,及时上报省政府。对抓落实工作完成好的地方,要给予通报表扬,对政策落实不力、弄虚作假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组织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