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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9-23
【实施时间】 2011-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七)强化规划引导。各城市要按照规划,有序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基本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各城市要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八)完善收运网络。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要逐步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服务范围向附近周边农村地区延伸,构建“社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区)处理”的城乡垃圾一体化集中收运处理网络体系。

  

  (九)选择适用技术。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较高的城市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土地资源和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城市可采用填埋处理技术。

  

  (十)加快设施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确保有关设施建设顺利进行。要简化程序,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抓紧施工,争取早日发挥效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切实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提高运行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缩小作业面,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口恶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并可依据条件考虑建设热能利用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切实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解决设施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行问题,确保安全、高质量运行。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建设(市容环卫)和环保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十二)加快存量治理。各城市要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治理计划。要优先开展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快对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清理,限期改造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四、强化监督管理

  

  (十三)完善法规标准。各城市要认真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标准。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使群众易于识别、便于投放。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做好与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指标体系的衔接。

  

  (十四)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

  

  (十五)建立评价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

  

  (十六)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各级建设和环保部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完善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二口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必要时加密监测,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将上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垃圾收集处理情况,于次年1月30日前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并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中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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