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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或具有其他专业特长,有较好的协调沟通能力; 4.职业道德良好,选派参与现场检查工作前3年内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5.身体健康,能胜任检查工作,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三)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程序等,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在制作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业务需求时,应以所需服务项目的规模大小、易难程度和质量要求等因素为考量,按照选聘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合理设置业务标的,选聘在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执业能力等方面与所需服务项目的状况和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相匹配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对于更适合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有关项目,应尽可能择优选聘中小会计师事务所。 四、其他 (一)各区县财政局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执行。 (二)市财政局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在相应的选聘工作规范形成前,可参考本规范选聘相关中介机构。 (三)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划分 按照《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15号)的相关分类,并结合上海实际,划分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 一、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本行业领先地位,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综合服务,由财政部、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能够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或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或综合服务,除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在全国排名居前200位(或本市排名居前25位)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