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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优化配套政策。鼓励农村居民向集镇和中心村集聚,按照梯次建设要求,统一规划建设安居小区、康居小区、富居小区,满足不同经济收入水平的居民需求,建房用地由乡(镇)与所在村(社区)签订协议统一征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居民可按照一户一宅的政策进入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居住,并享受集中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3.严格城镇管理。乡(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批。规划区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一律不得划拨、出让和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后管理和房地产市场、城镇综合管理,确保城镇科学、持续发展。凡涉及城镇开发建设的相关费用,须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化建设工作的领导,为顺利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乡(镇)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涉及城镇建设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努力形成合力,推进全县城镇化建设工作。 2.加大投入力度。各乡(镇)要切实加大对城镇化建设工作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拓宽融资渠道,充分体现土地收益金在城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为城镇化建设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各乡(镇)的土地出让收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全部返还乡(镇),用于城镇建设。 3.强化舆论宣传。加强城镇建设舆论宣传和教育,紧紧围绕推进城镇化进程这一主题,进一步加大宣传报道和监督力度,切实提高群众的认同感和参与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城镇建设的积极性。 4.严格考核奖惩。县人民政府把城镇建设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城镇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予以奖励,同时对乡(镇)进行综合考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