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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佳木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办明传[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9-22
【实施时间】 2011-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9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秋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秋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佳政办明传〔20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相关单位:

  

  入秋以来我市降雨量较常年偏少,林区可燃物含水量较常年偏低,森林火险等级较高,秋季森林防火形势不容乐观。目前,全市已进入秋季森林防火期,为确保实现全市二十五年无重大森林火灾的目标,进一步做好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全市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秋季森林防火工作,切实消除麻痹思想,及时做好防火指挥机构的调整、防火经费的落实,切实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重点加强林区基层政府、村民组织防火主管领导责任的落实。要及时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加强对防火工作的督查。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保障上级指示、各项防火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继续加强“场村联防”工作机制的落实,全面开展“一户一保”联防工作。各林业基层单位要对林缘周边耕地详细登记造册,做到联防到户、责任到人。各级林业、森林防火部门要及时召开各片区“场村联防会议”,签订联防协议,切实将森林防火联防责任落实到基层,将防火法规、火源管理要求、防火措施宣传到林区每户居民。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法规的意识,在广大林区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森林防火、参与森林防火、支持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各防火检查站要加强对入山人员及车辆的管理,严防入山采集人员带火进山,造成野外火源失控。要及时监督各地做好秋收作物的秸秆还田、还家工作,严禁在林缘周边随意堆放、点烧。要严格执行林区生产用火审批制度,坚决执行省森防指和省公安厅《严格林区野外火源管理的联合通告》的有关规定,杜绝一切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对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加强防火值班调度工作

  各级防火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各级森防指领导必须亲自带班,严禁脱岗、漏岗。防火期间,各种森防通讯设施要保证畅通。各级林业、森防部门要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制度,按属地管理原则,发现火情在组织扑救的同时要立即逐级上报,严禁迟报、瞒报。

  四、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森防部门要做好扑火机具、瞭望设施、通讯设备、防火车辆的检修,宣传设施的维护、粉刷工作,保证防火期正常使用。要加强各级防火专业人员的素质培训工作,大力提高防火基层人员政策法规、安全扑火知识等专业技能。

  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武警森林部队要加强训练,配齐装备,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森工、农垦、有林企业要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切实做好本施业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一旦发生火情要就近调集力量,快速出击,全力扑灭,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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