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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1]89号
【颁布时间】 2011-09-22
【实施时间】 2011-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皖政〔2011〕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的精神。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准确执行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使人民群众了解并监督法律的实施,更好地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法制机构,要周密安排,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抓紧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自行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确需保留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先行清理,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按程序报政府审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

  

  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不得再继续实施;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要改由该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的,一律停止实施;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收回行政强制实施权。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重复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自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实施主体,一律停止实施行政强制。

  

  三、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统筹安排,重点推进。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需要清理行政强制的规定及实施主体,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强化对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专业性强,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为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政府法制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担负起作为政府及其各部门领导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职责。

  

  各地、各部门对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附件: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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