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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资金补贴。 1.政府对平价农副产品流动商店建设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市政府对平价农副产品固定商店建设费用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辖区内平价商店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2.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组织调运并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目标的平价商店,政府按照相关政策及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先控后补”原则动用价格调节专项资金对差价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依法规范经营。 (一)使用平价商店统一标识,并在店内显著位置悬挂平价商店牌匾; (二)设立公示栏,并公示平价商店诚信公约、承诺书、价格举报电话和企业服务电话、农副产品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表、农副产品检测报告等内容; (三)按约定差价销售平价农副产品,并按规定使用专门的标价签或价目表明码标价; (四)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补贴资金; (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物价员和价格监测员,负责店内日常价格管理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价格监管和价格监测等工作; (六)按规定格式建立平价农副产品台帐并如实记录,台帐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七)平价农副产品的经营应进行单独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并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和凭证。 第八条 平价商店应加强经营管理,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九条 平价商店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 (一)定期考核。 1.考核内容: (1)守法经营情况; (2)遵守平价商店诚信公约情况; (3)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常波动时期,履行政府调控措施情况; (4)落实明码标价、价格监测、物价员制度、台帐制度等工作情况; (5)平价农副产品销售品种和数量情况; (6)落实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情况; (7)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8)其他相关情况。 2.考核方式: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2月份,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场监管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平价商店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按照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考核。 (二)不定期考核。 由市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日常巡查和重要节假日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平价商店开展不定期考核。 在定期与不定期考核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给予批评纠正: 1.不按规定悬挂平价商店牌匾,使用平价商店统一标识的; 2.未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的内容不完整的; 3.平价农副产品未使用专门的标价签或价目表标价,明码标价内容不真实不完善的; 4.销售的农副产品不符合平价商品目录有关类别和品种要求的。 在定期与不定期考核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平价商店资格: 1.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稳定物价社会责任的; 2.有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 3.销售的农副产品短斤缺两或有质量问题的; 4.批评纠正行为累犯不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对考核合格的平价商店,可继续以平价商店名义经营,并获得政府相关政策扶持。政府对考核优秀的平价商店应给予表彰鼓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平价商店,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和各项扶持政策,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额追回政府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运用平价商店调控市场物价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平价商店相关管理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第一批)
附表2 平价商店设立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申请人、市发展改革部门各执一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