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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元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府办发[2011]39号
【颁布时间】 2011-09-22
【实施时间】 2011-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9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广元市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元市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广元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委〔2010〕70号),设立广元市统计局(简称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受省统计局委托,领导和管理全市城市、农村和企业调查队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各县区、市级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

  

  2.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监督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政策规定,制订全市统计规划以及地方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审批县区、市级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和项目,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指导、监督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以及能源、投资、人口、收入、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建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对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实施监测评价,牵头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旅游、教育、卫生、邮电、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和重大国情国力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全市投入产出调查。

  

  (五)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县区、市级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定期发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建议,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七)协助管理县区统计局正副局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监督管理县区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和省、市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

  

  (八)组织制订县区、市级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立健全市级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制度,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建设。

  

  (九)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审批事项。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广元市统计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政务和后勤管理;负责行政效能建设、政务督办和绩效管理工作,承担文秘、政工、人事、党务、离退休人员管理、财务、会务、政务信息、目标管理、办公自动化、统计宣传、档案管理以及保密、信访、维稳、应急处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协助管理县区统计局正副局长。

  

  (二)政策法规科

  

  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起草统计政策规定;拟订全市统计重大业务的政策措施,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依法审批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和项目;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拟订全市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制订地方统计制度和地方统计标准;组织实施全市统计调查业务的设计和监督管理;依法审批县区、市级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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