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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办发[201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9-22
【实施时间】 2011-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9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徐州市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徐州市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1〕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徐州市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徐州市学前教育财政奖补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第一条  为规范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快全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步伐,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1〕3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设立2000万元学前教育奖补专项经费,暂定五年。学前教育奖补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1.市财政安排学前教育奖补专项资金1000万元;2.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市教育局年度专项经费中列支1000万元。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对学前教育奖补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奖补范围

  1.对新创建成的省优质幼儿园、新(改)建的公办幼儿园以及完成学前教育年度任务指标的地区,给予以奖代补。各地财政也要设立专项奖补经费,加大对辖区内学前教育的奖补力度。

  2.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学前教育奖补项目。

  第五条  奖补标准

  1.对新创建成的省级优质幼儿园给予奖励,民办幼儿园每所奖励20万元,公办幼儿园每所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县(市)区财政按比列分担,其中,市财政承担各县(市)和铜山区、贾汪区奖励资金的25%,承担主城区奖励资金的50%;其余奖励资金由各地财政配套。

  2.对新(改)建的公办幼儿园,每所给予5万元奖励。

  3.对完成学前教育年度任务指标的地区,实行以奖代补,奖补标准在50-100万元之间。具体奖补标准,由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各地年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对市属部门、单位所办非财政拨款的(含财政差额补助)公办幼儿园,根据其办园成本及幼儿园等级给予一定的奖补,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  奖补对象的确定

  年初,市教育局根据全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目标,制定各地年度任务指标,逐项量化考核。年终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幼儿园及完成指标任务的县(市)区予以核准,报市政府审定年度奖补对象。

  第七条  奖补资金下达程序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奖补对象,会同市教育局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领导审批后执行。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下达到各地。

  第八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

  学前教育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推进学前教育建设发展方面的相关支出,严禁用奖补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等。

  第九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教育局负责对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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