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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元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府办发[20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2
【实施时间】 2011-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广元市审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元市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广元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委〔2010〕70号),设立广元市审计局(简称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2.取消对扩权强县试点县财政决算的审计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境外中资企业以及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审计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全市性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长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非扩权强县试点地区决算,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广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级领导干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依法属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指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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