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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103号
【颁布时间】 2011-09-21
【实施时间】 2011-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1〕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严格查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工矿商贸企业、水陆交通、建筑施工、公共聚集场所、特种设备及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全面宣传本办法,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工矿商贸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公布举报方式,鼓励和支持群众监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在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和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未按规定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及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六)煤矿、非煤矿山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

  

  (七)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仍安排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的;

  

  (九)大型游乐设施、索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电梯等特种设备未按要求注册登记、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在使用的;

  

  (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存在火灾隐患的;

  

  (十二)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检测、监控或未制订应急预案的;

  

  (十三)违规向已被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的矿山企业提供生产用水、电、气和火工用品的;

  

  (十四)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违法从事经营活动或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十五)被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整顿、关闭而继续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检测、评价结果未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布的;

  

  (十七)其它可能构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提供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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