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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稽函[2011]1067号
【颁布时间】 2011-09-21
【实施时间】 2011-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9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协助推荐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协助推荐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的通知

  (建稽函〔2011〕1067号)


  

  各市城乡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根据安徽省《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的要求,省政府已经向6个城市派驻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现继续组织开展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遴选推荐工作,请你们按照本通知要求(附件1)推荐城乡规划督察员,于10月30日前将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名单及《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附件2)报省建设稽查局。

  

  联系人:刘祁

  

  电 话:0551-2670854

  

  传 真:0551-2651126

  

  邮 箱:liuqi56729@126.com

  

  附件:1.关于推荐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人选的情况说明

  

  2.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关于推荐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人选的情况说明

  


  一、工作职责

  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派驻指定市、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实施规划督察工作的人员。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范、国家强制标准等,对城乡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以及发现、制止违反法定规划的行为,并及时向当地政府(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督查意见,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

  督察的主要内容是:

  (一)违反法定程序编制、调整、审批城乡规划的;

  (二)委托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违反城乡规划或法定程序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提供土地使用权、审批工程设计、许可开工建设、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

  (四)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二、工作方式

  督查工作以组为单位,若干督察员为一组,设组长一名,每组负责一个或几个城市(风景区)。督察员开展工作应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督察员派驻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督察员原则上不派至原工作单位所在城市(风景区)。

  三、推荐范围

  督察员人选主要来源为曾担任过市、县政府分管城乡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市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年龄在不超过63周岁。省直、市县有关单位符合条件的优秀年轻干部可以挂职锻炼的形式参加。

  四、推荐条件

  (一)熟悉城乡规划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具备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从事城乡规划工作10年以上或具备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身体健康。

  五、推荐程序

  (一)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本市情况后,向符合条件人选介绍省派驻规划督察员情况,在志愿的基础上请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连同候选人三年来最近的一次体检报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的督察员名单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稽查局);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各地初审名单拟定候选督察员名单报省政府确定。

  六、有关待遇

  候选督察员经综合考察后,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聘任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并颁发聘书和证件。督察员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工资福利医疗等待遇,省建设稽查局按相关文件标准发放工资性补贴。

  

  附件2 :

  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

  

  

·基本信息

姓 名

 

性 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职 称

 

健康状况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住 址

 

毕业院校及专业

 

· 工作经历

时 间

单 位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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