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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09-21
【实施时间】 2011-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安徽广播电视台和各市县广播电视台要在新闻、交通、音乐等听众较多的广播频率整点或半点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遇有红色预警信息随时插播。

  

  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接到气象部门负责人签发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减少审批环节,做到第一时间发布。当接收到红色预警信息时,应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所有社会公众及时转发。

  

  省市级党报及都市报等平面媒体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道路结冰、高温、干旱等时效较长的预警信息后,要在显著位置予以刊载,刊载时要特别注明预警信息的有效时间。

  

  中安在线等安徽境内网络媒体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30分钟内,要在显著位置予以刊播,并采取闪烁、漂浮等方式进行提醒。

  

  (七)强化预警信息传播。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传播预警信息功能。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八)畅通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渠道。县、乡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发挥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传播预警信息的作用,并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科普宣传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组织做好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在城乡规划编制和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要严格按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各级新闻宣传、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的管理,监督其履行气象防灾减灾的社会义务,共同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气象灾害预警工作作为气象灾害防御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增加投入。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增加资金投入,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气象局等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安徽省公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重点项目,尽快启动安徽省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尺度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应急工程二期(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气象保障工程)”项目建设。开展“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全覆盖示范县”建设。“十二五”期间,每年选10个左右的县,由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将其建成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减灾效果最好的气象服务信息全覆盖示范县。

  

  (十一)加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提供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止歪曲报道、恶意炒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和应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二)推进科普宣传。各地要把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当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广泛普及气象灾害预警和气象灾害应急避险常识,重点做好针对中小学生、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防灾避险知识普及和教育工作,培养和提高全社会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助能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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