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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配备座席情况。 七、北京保监局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对保险公司或专业代理机构进行开业验收;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对兼业代理机构进行审查。 八、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报告: (一)变更电话营销用语; (二)变更电话营销专用呼出号码; (三)变更自设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 (四)变更电话营销部门主管人员; (五)停止经营电话营销业务。 九、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书面报告上年度电话营销业务经营情况,并填写电话营销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一);电子文件同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circbj_sx@circ.gov.cn)。 十、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北京寿险行业电话营销禁拨服务平台,各经营电话营销业务的机构,应定期向行业协会上传禁拨名单信息,供全行业共享。 十一、本通知所称“合法的运营场所”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本通知所称“座席”是指配有电话呼叫设备的物理座席;本通知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十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展电话营销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11年10月31日之前向北京保监局提交自查报告。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整改完毕,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十三、凡呼入地为北京的电话营销业务,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本通知内容由在京分公司转达至其总公司。 十四、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电话营销情况统计表(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