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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广元市市城区摩托车停放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型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机动停放场点,是指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供各类非机动车停放的场点。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城区,是指广元中心城区中的核心城市区域:东至大石场镇,西至盘龙场镇,南至南山山脊,北至工农-黑石坡。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