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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发文字号】 沪经信都[2011]907号
【颁布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1-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0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1年度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年度评估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1年度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年度评估的通知

  (沪经信都[2011]907号)


  

  有关区经委: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能级和水平,规范创意产业集聚区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沪经规(2008)375号〕,现就开展2011年度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年度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评估对象

  年度评估对象为本市已授牌的89个创意产业集聚区。已立项但未验收的创意产业集聚区不纳入本次年度评估范围。

  二、年度评估工作要求

  1.有关区经委(以下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域内各创意产业集聚区开展年度评估申报工作。各创意产业集聚区根据年度评估工作要求,填写《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年度评估登记表》(以下简称《年度评估登记表》,见附件1)。《年度评估登记表》及相关附件的纸质版应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报送区主管部门。

  2.区主管部门依据《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本区域内申请年度评估的创意产业集聚区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

  3.区主管部门填写《创意产业集聚区年度评估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年度评估汇总表》,见附件2),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各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年度评估登记表》(一式两份)和《年度评估汇总表》的纸质版以及电子版,报送我委都市产业处;同时,以区经委名义向我委报送年度评估报告。

  三、其他说明

  1.我委将根据《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参考区主管部门的评估意见及全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统计、信息上报等综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将现场考察部分创意产业集聚区。

  2.年度评估结果以发文的形式告知有关部门、区主管部门和创意产业集聚区。

  3.创意产业集聚区如不按时报送年度评估材料,将视为放弃年度评估。

  4.联系人:王 磊(13585905707)

  e-mail: wanglei@c-sitic.com

  吴栋林(23119375,13386279996)

  e-mail: wudl@sheitc.gov.cn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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