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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徐州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制定的《徐州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徐州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坚持“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诺后补助”的原则,在省、市政府统一组织下,由各县(市)区(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具体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二、目标任务和债务化解范围 (一)目标任务。从2011年起,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任务,同时建立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 (二)债务化解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对有基础资料能证明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医务人员集资款和拖欠工程款可纳入化债范围。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2011年6月30日。 (三)财政补助范围。省级财政(含中央财政)按照重点支持经济薄弱地区、适当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主要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截至2009年12月31日形成的长期债务化解给予补助,并按照每个乡镇重点办好1所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要求,结合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当地服务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设备配置标准等,确定债务化解的补助依据。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新增债务,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化解进度和数量给予适当奖补。市级财政对市区(不含铜山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截至2009年12月31日形成的长期债务化解给予适当奖补,具体补助办法按照《徐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徐财规〔2011〕5号)执行;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新增债务,由各区自行化解。 三、实施步骤 (一)清理核实阶段。各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锁定债务,按照省上报资料要求整理材料。各县(市)上报资料由各县(市)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加盖政府印章后于9月30日前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同时报市财政局、卫生局备案。市辖各区(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上报资料要求整理材料,由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政府印章后于9月26日前分别报市财政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审计局;市财政局、卫生局牵头汇总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报省有关部门。 (二)债务认定阶段。在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将经过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转交当地人民政府,签订化解债务责任书。各地要于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卫生局;市财政局、卫生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省有关部门。 (三)债务化解阶段。由各地政府制定债务化解计划,筹集资金,按照债务协议偿还相关债务。此项工作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进度,提前到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考核验收阶段。市医改办要组织市审计局、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等部门,加大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指导,对已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区进行考核验收,根据考核结果安排市奖补资金,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总结清理化解债务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