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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建筑[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0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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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案施工合同材料档案应保存至工程价款结清后一年。

  第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承包人应当每月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上填报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变更、补充协议、工程价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与使用、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审核金额与支付情况等施工合同履约情况以及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订立与履行情况。

  发包人、监理单位可登陆系统查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如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合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

  (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规定备案的;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五)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经备案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的;

  (六)未按第四条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网上申报数据与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不一致的;

  (八)拖欠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的;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十)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十一)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十二)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十三)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十四)其他违背合同备案管理行为的。

  第十条  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制度,适时通报施工合同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合同双方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企业动态监管的依据。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第九条第一款(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行为的,应登陆合同备案系统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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