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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09-21
【实施时间】 2011-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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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垦造耕地质量管理。垦造耕地要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确保数量,提高质量。要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保项目区地块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和田间道路配套、田坎等水土保持设施完善、耕作层不少于30厘米,满足农作物种植条件。积极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其耕作层要剥离后用于垦造耕地项目特别是废弃矿山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概算,具体由市、县(市、区)政府规定。

  要加强项目后续管护,实施地力提升工程。垦造耕地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农业部门负责项目后续管护工作和地力提升工程,建立新增耕地质量定期监测制度,指导农作物种植,防止新增耕地抛荒,管护期不少于三年。财政部门要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等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负责项目后续管护和地力提升。

  (四)加强垦造耕地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完善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垦造耕地各项支出。要建立垦造耕地项目投资预算制,按定额标准合理安排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工程决算和审计结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到位。要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成本回收资金管理,应将70%以上调剂收入纳入造地改田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垦造耕地。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垦造耕地资金管理,加大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力度,促进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

  三、完善机制,不断提升垦造耕地工作水平

  (一)建立共同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重视垦造耕地管理队伍和力量建设,完善垦造耕地管理办法,建立垦造耕地共同管理机制,明确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保、审计、统计等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垦造耕地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强相互沟通和协作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垦造耕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共同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

  (二)完善项目监管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垦造耕地监管力度,建立项目全程监管机制,做到项目选址踏勘到位、规划设计论证到位、项目资金投入到位、工程施工招标到位、项目实施监理到位、新增耕地实测到位、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到位、后期管护地力提升到位。同时,要加大对工程招投标、测绘、监理和审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做到各个工作环节用制度把关、用制度管人。

  (三)建立资源调控机制。县级政府要立足自身,积极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各设区市要建立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机制,立足在市域范围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部分市、县(市、区)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跨市委托垦造耕地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委托造地手续。省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跨市委托垦造耕地管理,合理调控资源流向和调剂价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落实省统筹委托垦造耕地任务,积极支持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省国土资源厅要制订完善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切实加强补充耕地统筹管理。

  (四)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垦造耕地群众监督机制和项目公示制度,垦造耕地项目选址、立项、实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听取群众意见,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项目立项前,要明确相关政策,征求村组和群众意见,争取群众支持;项目实施前,对涉及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要予以合理补偿;项目实施中,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向群众公开项目实施范围和标准;项目竣工后,要安排村组和群众代表共同参与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后,要及时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时将新增耕地交付并指导村组和群众进行耕种。

  (五)强化考核奖惩机制。加大对垦造耕地工作的考核力度,建立垦造耕地完成情况、项目监管情况、省统筹委托造地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挂钩制度,根据各地垦造耕地工作成效,奖励或者扣减一定的用地计划。根据省“百万”造地工程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建立垦造耕地项目规划、审批、验收终身负责制,严格实行垦造耕地责任追究。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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