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颁布时间】 2011-12-29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0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合理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的精神和国家人力社保部的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7.2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小时提高到1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0元/小时提高到33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