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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生活费发放。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教育局按学期下达补助资金计划,由各学校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凭学校提供的发放名册,直接将每学期的生活补助资金足额发放给学生。具体办法是:各学校负责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即每年9月15日前)或第二学期(即3月15日前),将寄宿生花名册报各乡镇教办(县直学校直接报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各乡镇教办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即每年9月20日前)或第二学期(即3月20日前),将名册报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教育局资助中心根据各学校上报的寄宿生基本情况,按照上级下达的预算资金计划数,拟出分配方案,并起草每学期的寄宿生生活补助计划文件,会同县财政局共同下达每学期的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计划;学校收到寄宿生计划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教办校财管理办公室)造册划拨每学期第一个月补助资金(之后在每月的最后一周内造册划拨下一个月补助资金),并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学生签字发放。 (七)寄宿生“生活费”必须用于学生的生活,由各中小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补助金或等额价值菜饭票,并填写《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登记表》(见附件2),发放的补助金或菜饭票必须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生活费”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用补助的生活费购买生活以外的物品。 第六条 规范管理 (一)加强寄宿生生活补助档案资料建设。各学校负责以学年为单位建立寄宿生受助学生名册档案;负责搞好受助学生情况调查,留存调查资料;负责保存相关文件和评审、公示资料等。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县监察部门、县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对我县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的贫困学生补助专项资金真落到实处。 (三)县财政局、各乡镇财政所负责每学期各学校落实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的总结;负责发放等相关档案资料的建立;负责完成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加强领导。“生活费”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乡、校各级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生活费”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长负总责,安排专人具体抓,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就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确保此项资金全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补助。 第八条 加大宣传。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校刊、简讯、专栏、标语、学校集会、班团(队)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3月10号印发的《印江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教发〔2011〕1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