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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关于项目审批信息公开 项目审批、核准信息由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信息由规划部门发布;施工许可审批信息由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信息由住房保障部门发布。 第十条 关于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公开 项目基本建设管理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一)项目基本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施工管理信息、规划条件变更信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信息)由规划部门发布。 (二)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发布。 (三)重大设计变更由设计部门发布。 (四)施工管理信息由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五)合同履约信息由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六)质量安全检查信息由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七)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信息由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八)竣工验收信息由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一条 关于项目从业单位和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息公开 项目从业单位信息和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发布。良好行为信息中的荣誉证书应为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颁发的证书。不良行为信息由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省直管县享受省辖市权限,下同)。 第十二条 关于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公开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相关的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项目业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等信息由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三条 关于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相关的人员基本信息、执业资格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应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办法,对各有关部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的时限性、准确性、完整性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级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在省厅网站“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中公示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指导完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活动中,不履行公开承诺的内容或不依照公开规定的程序办理的,由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纠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执行《实施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及时准确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违反项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举报投诉机制,明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监察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室为受理机构,省厅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0371-68080870),接听受理各类举报事项,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厅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