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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291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0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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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市级储备粮库存品质良好,在轮换收购任务完成后,承储企业在保持一定库存比例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轮换销售。库存比例界定:以区县和市属承储企业为单位,一般月份库存量不低于储备规模的50%。考虑到稻谷接新供应和轮换的实际需要,8月份稻谷库存量不低于稻谷储备规模的30%,9月份稻谷库存量不低于稻谷储备规模的20%,10月份稻谷库存量不低于稻谷储备规模的10%。在新粮上市收购期间,必须将上年度市级储备粮库存全部轮出。

  

  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报告审批制度,承储企业实施储备粮轮换销售活动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市商务局核准。

  

  为防范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承储企业应当在盈利年份从储备粮运作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储备粮轮换风险资金,用于以丰补歉。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商务等部门另行制定。

  

  因不可抗力造成市级储备粮运作出现重大亏损的,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负担。

  

  六、储备粮动用

  

  市商务部门要健全粮食安全预警预报制度,制订和完善粮食应急保供实施预案,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本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动用市级储备粮方案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共同拟定,提出动用的数量、品种和价格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部门组织实施。

  

  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及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与承储企业结算。

  

  根据粮食形势和市场供应需求,市政府决定冻结部分市级储备粮库存时,承储企业必须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冻结期内因市场行情变化发生的价差盈亏由市财政按规定进行结算。

  

  七、储备粮补贴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商务等部门确认的市级储备粮库存数量以及相关规定拨付财政补贴。

  

  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利息及轮换价差等费用实行综合定额补贴,承储企业自负盈亏。粮食库存销出后,空库存期间减半补贴。

  

  市级储备粮综合定额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商务、发展与改革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共同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准确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强化市级储备粮监管,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粮食预警、监管专项经费。

  

  八、储备粮监督检查

  

  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市级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收购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市粮油调拨结算中心负责建立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保管状况,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市商务、发展与改革、财政和农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检查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及执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承储企业对市商务、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商务等部门举报。市商务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组织查处。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九、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有关行政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对市级储备粮监督管理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市级储备粮综合定额补贴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的;

  

  (四)接到举报不及时组织查处的。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资格:

  

  (一)因保管不当,造成市级储备粮变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库点或调整品种的;

  

  (三)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弄虚作假,库存不实,套取储备粮补贴的;

  

  (五)储备粮销售货款不及时回笼或挪作他用,违反储备粮资金使用规定的;

  

  (六)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七)其他不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粮油调拨结算中心未按要求建立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监管不力,导致库存不实、信息失真等不良后果,将追究相应责任。

  

  十、本实施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2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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