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政府各部门应当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加强制度和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好与本单位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职能。各部门要设立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室),配备专职或兼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信息化平台和组织网络,建立调解工作人员信息库,公示调解工作人员名单。要落实保障,解决行政调解办公场所和设施。要积极建立激励机制,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的优势互补。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影响行政调解工作进展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考核问责,将行政调解工作情况作为综治和平安创建工作的一项指标,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站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断推进和深化行政调解工作,共同努力,使我省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新实效、实现新突破,为建设西部强省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