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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监督[2012]002号
【颁布时间】 2012-01-05
【实施时间】 2012-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0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2年上海市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职业病诊断和统计报告

  对焊工尘肺、铅中毒、锰中毒、苯及苯系物中毒等重点职业病发病、患病、死亡、分布特征等情况开展监测。调查表见附表2-6~2-8。

  尘肺病按照《尘肺病诊断标准》(gbz 70-2002)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gbz 25-2002)执行;锰中毒按照《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gbz3-2006)执行;铅中毒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 37-2002)执行;苯中毒按照《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gbz68-2006)执行;甲苯中毒按照《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gbz16-2002)执行。

  职业病病人信息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进行统计和报告。

  新发个案病例填写《劳动者职业病报告卡》。

  通过收集以上数据和资料,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动态分析劳动者健康状况改变,摸清职业病发病的特点、规律和趋势。

  (二)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1)劳动卫生学调查

  作业场所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指标通过劳动卫生学调查获得。调查表为附表4-2监测哨点企业基本情况表。

  (2)作业场所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收集企业委托检测资料,作业场所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委托检测结果填入附表4-3企业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委托监测结果登记表。

  (三)职业卫生预防控制管理监测指标

  采用附表4-1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表调查全市和各区县职业卫生预防控制管理情况。

  六、工作分工

  (一)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制定下发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明确任务和要求;组织对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卫生部监督局。

  (二)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和效果评估,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制定辖区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和抽样方案;组织对工作进行总结;落实上级部门督查、考核、评估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制定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开展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落实上级部门督查、考核、评估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负责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对工作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并将数据、资料汇总分析和工作总结于2012年8月31日前一式两份(含书面版和电子版)报市卫生局。

  (四)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开展培训和质量控制;联系、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对监测企业及劳动者的一般情况进行调查;负责附表2及附表2-1~2-8、附表4-1~4-3的调查、填写、录入及质量控制;负责附表3-1和3-2的质量审核和录入;负责辖区数据库的汇总分析、报告撰写等,并于2012年7月31日前一式两份(含书面版和电子版)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有关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开展对有关企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组织填写附表3-1和3-2,根据时间要求将资料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质控检查,督促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七、时间安排

  

时间

工作任务

责任部门

2012年1月前

制定2012年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编制经费预算,落实经费;全市开展摸底调查。

市卫生局组织市疾控中心;市、区县疾控中心

2012年1月

各区县组织制定辖区方案和具体抽样方案。

市、区县疾控中心

2012年2月

完成培训。

市疾控中心

2012年2-6月

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调查;职业接触人群基本情况调查和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职业病报告及管理;督导与质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市、区县疾控中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

 

2012年7月

各区县疾控中心向市疾控中心上报辖区监测资料、数据以及工作总结。

区县疾控中心

2012年8月

本市数据汇总和分析;市疾控中心向市卫生局报送本市监测资料、数据及工作总结。

市疾控中心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卫生局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重点职业病监测作为一项基础性和常规性的业务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安排技术骨干,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确保项目按时完成。项目结束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撰写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对辖区内监测的重点职业病发病特点、规律和趋势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提出对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建议等。

  (二)加强数据审核。各区县卫生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加强对监测数据、资料(数据库)的审核,包括监测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调查表内容的缺项值、极端值或歧义值以及逻辑错误等。重点职业病监测原始数据、资料(数据库)要长期保存,遵守有关职业病防治的保密原则。

  (三)加强培训和技术指导。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的业务技术骨干、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能顺利开展监测工作。

  九、联系方式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贾晓东,刘美霞;电话:62758710-1526;传真:021-62951860;电子邮箱:mxliu@scdc.sh.cn。

  

  附件1、监测依据(略)

  附件2、各类调查问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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