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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积极开展重金属污染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做好重金属污染监测工作。 三、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 (一)不断完善环境质量评价办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有关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和新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做好落实工作;落实在国控地表水监测网中的省界断面建立上下游联合监测、通报制度。 (二)开拓卫星环境遥感监测与应用。推进环境监测天地一体化进程,充分发挥环境遥感技术在国家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内陆水体监测、区域环境空气污染监测、沙尘暴监测等方面的作用,提高环境遥感技术业务化运行水平。 (三)探索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根据国家要求,按新的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监测项目开展试点监测,同步推动“监测下乡”工作。 四、加强环境监测监督考核工作 (一)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大检查。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采取国家查省、省查地市、地市查县的做法,力争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监测数据行政干预的问题,提高监测数据的公信力。 (二)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考核。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应用,强化环境质量管理,做好环境质量半年会商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向地方政府通报突出的环境质量问题和超标的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名单,使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形成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各地要加强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省厅将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各地要努力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减排监测体系,切实发挥减排监测体系在污染减排等重点工作中的作用。省厅将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五)认真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切实履行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的监督职责。 (六)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各相关市(区、县)要高度重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引导基层政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认真做好被考核县的水、气污染源的监测和数据填报工作,把好数据审核关,按时上报考核数据。 五、做好环境监测管理专项工作 (一)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各地要把《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目标、任务、工程纳入地方相关规划中,确保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提升市、县级监测能力。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组织完成全省监测站达标分析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积极落实目标,力争两年内省站率先达标;提升市级站骨干能力,实现例行监测项目全覆盖。进行县级监测站工作能力调查核实、争取尽早形成监测能力目标,达到整体验收标准。 (三)推动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开展企业自行监测现状调查,督促国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和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说清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 六、大力加强全省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 (一)举办全省环境监测技术竞赛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竞赛形式,激发和调动广大环境监测人员学习专业理论、刻苦钻研技术的热情,不断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实现全面提升省、市县监测水平目标,更好地适应环境管理新形势、新任务、新变化的要求,从而促进我省环境监测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继续推进环境监测持证上岗工作。根据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现状,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制度,做好全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考核发证工作。 (三)认真做好环境监测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积极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监测站长培训班,全面提升监测人员素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