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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按规范改造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组织,就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事项书面征求住宅小区内业主意见,专有部分占小区总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视同业主大会决定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  各专业经营单位应结合各行业实际,制定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接收计划,明确移交接收时间表。

  违反本办法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投资建设或者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市或区县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已纳入政府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其改造费用的承担按市、区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  专业经营单位按计划实施专营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应当提前7日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告知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若遇突发事件(如管道泄漏需紧急抢修),则应立即进行处理,同时告知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条  专业经营单位在实施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过程中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事前公示,告知业主并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配合与支持。

  专业经营单位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完成施工后要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各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督促各专业经营单位尽快完成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移交接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其他物业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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