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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 经过多年的建设和管理,我市自然保护区得到了较大发展。截至2010年,我市已经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58个,面积89万公顷,占全市幅员面积的10.82%,初步形成了门类较齐全、分布较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网络。该网络保护了我市90%以上的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80%以上的生态系统及生物物种多样性,是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绿色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我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但是,我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也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保护区频繁调整,保护区面积逐年缩小,占幅员面积比例比全国平均水平低近4个百分点,部分物种栖息地被蚕食和破坏,生态环境受到的威胁加大;加之我市自然保护区长期存在管理机构不健全、投入资金不足、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刚刚起步等不足,制约了我市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迫切需要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加以高度重视。 二、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的发展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划。市环保局要抓紧牵头编制《重庆市自然保护区“十二五”发展规划》,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开展物种资源详查和评估。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该规划落实相关工作。 (二)积极优化自然保护区建设。要在完善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布局的同时,将湿地、地质遗迹、珍稀特有物种的保护作为新建自然保护区的重点。要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的分布特性整合已建自然保护区,通过建立生态廊道来增强自然保护区的联通性。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全市自然保护区范围、界线及功能区划的核查落地工作,重点是核查尚不明确范围及功能区的保护区。在核查工作中,严禁借机缩小自然保护区面积和功能区划。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林业局、市农委等部门以及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落实专项资金和工作责任,并发布全市自然保护区范围、界线及功能区划,牵头绘制全市自然保护区的电子图集。区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应经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在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报市环保局备案。新建其他类型的保护区域,不得与自然保护区交叉或重叠;对已经交叉重叠的,要从严管理。 三、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的调整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及功能分区,更不得随意撤销已经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调整要严格时限,严格标准,预先报备,出入平衡。已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已经调整过的保护区自调整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具有国际影响和全球意义的保护区,不得进行调整。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必须提供国家重大工程立项建设的核准文件;确因国家或市级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对市级及区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必须提供国家或市级重大工程立项建设的核准文件。调整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缓冲区和核心区的范围与面积。同时,要进行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避免对自然保护区的功能产生不利影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要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执行。市级和区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必须经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报环保部备案后,提请市政府审批。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的管理 (一)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管。不得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按法律规定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的项目,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评审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市级和区县级自然保护区的,环评审批前必须按照《重庆市5类资源开发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中生物多样性评价指南》的要求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落实保护和维育措施。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监管以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监督建设单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和恢复治理方案。对于没有完成环评批准文件中规定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任务的地区和建设单位,暂停审批新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按照“谁开发,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生态补偿机制,督促项目业主承担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的经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