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373号
【颁布时间】 2011-12-27
【实施时间】 2011-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其附图确定的内容实施临时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也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申请人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后,应负责清理弃渣并整理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临时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临时建设工程便于公众查看的立面显著位置悬挂临时建设工程公示牌,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使用期限等内容。

  

  临时建设工程公示牌应当载明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层数、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督管理。

  

  对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及其附图确定的内容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违法建设行为或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以及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未届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拆除而未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因突发性的抢险救灾而修建的应急性临时设施可不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但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工程,是指铁路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防灾减灾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