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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闽司[2011]480号
【颁布时间】 2011-12-27
【实施时间】 2011-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修订)》和《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公示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修订)》和《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公示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司〔2011〕480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福建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修订)》和《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公示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等有关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员。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职业道德是指司法鉴定人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应追求的价值取向。

  

  本规范所称执业纪律是指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认真遵循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执业纪律,依法规范执业,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人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


  第六条  崇尚法治。司法鉴定人应当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法律意识,培育法治精神,依法依规执业,切实服务诉讼需要、维护司法公正。

  

  第七条  尊重科学。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遵循科学原理、科学方法和技术规范,认真负责、严谨规范、探真求实,对科学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

  

  第八条  公正廉洁。司法鉴定人应当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秉持正当性,确保中立性,依法独立地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廉洁自律,绝不利用执业行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诚信敬业。司法鉴定人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司法鉴定职业伦理,维护司法鉴定执业秩序。应当热爱司法鉴定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核定的执业类别执业,不得超出登记的执业范围执业。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鉴定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技术规范办理鉴定案件,及时出具鉴定意见,不得无故变更或终止鉴定事项、拖延鉴定时间。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鉴定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鉴定活动中获得的信息、资料谋求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回避,不得办理与本人、近亲属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鉴定。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从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委托人、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索要或收受财物,不准接受委托人的宴请,不得利用职业之便谋取当事人利益。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诚信执业,如实告知鉴定程序、鉴定标准、收费标准、鉴定期限等相关信息。不得迁就、迎合委托人或当事人的不正当要求。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用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谋求鉴定业务;

  

  (二)以承诺给回扣、分成、介绍费等方式承揽业务;

  

  (三)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作虚假广告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四)以贬低其他鉴定人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鉴定业务;

  

  (五)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标准承接鉴定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司法厅和各设区市司法局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范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由省司法厅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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