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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8月6日发布的《福建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闽司〔2001〕202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公示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公示行为,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公示: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 (二)本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基本情况,包括相片、姓名、执业证号、执业类别及专业技术职称等; (三)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情况,包括参加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等情况; (四)司法鉴定服务承诺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六)委托、受理、鉴定实施等工作流程; (七)司法鉴定风险提示和有关回避的规定; (八)投诉监督电话,应当包含省、市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本机构内部设立的投诉电话; (九)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做好对外公示,公示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墙)等方式展示。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为本机构工作人员统一制作桌牌、胸牌,实行挂牌上岗。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内容式样应当字体端庄,版面整洁。公示事项出现变更情形时,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并重新公示。 第七条 省司法厅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公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设区市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公示的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公示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如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省司法厅、设区市司法局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