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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规字[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12-23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1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1〕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发〔2011〕24号)精神,深入实施金融带动战略,加快建设“一个中心、五个集聚区”,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更好地服务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三区三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和支持设立各类金融机构,不断拓展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一)鼓励在苏新设立金融法人机构。金融法人机构是指国家“一行三会”批准设立并实行监管的、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且实收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1.凡在苏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经审核认定后,根据机构性质、规模,由市级财政按50~3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具体标准另定)。

  2.对在苏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金融高管,经审核批准后,按其从企业获得的工薪所得在本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奖励和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二)鼓励在苏设立金融分支机构。金融分支机构是指直属金融机构总部管辖的市级分行、分公司等一级分支机构或单独设立并直属总部管辖的业务中心、营运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且实际运营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1.凡在苏新设立的金融分支机构,根据机构性质、规模,经审核认定后,由市级财政按50~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具体标准另定)。

  2.对在苏新设立的金融分支机构,给予提供政策协调、高管人员引进等便利。

  3.鼓励金融分支机构属地政府给予购买或租赁营业用房等入驻配套服务便利。

  (三)支持金融分支机构向县域、镇域拓展延伸。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力度,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加快向县域、镇域拓展延伸,在准入审批和相关服务上给予大力支持。

  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业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满足率

  (四)开展金融机构绩效考评。建立金融机构绩效考评激励机制,银行、保险、证券、创投、股权投资、担保、小额贷款等相关行业协会作为推荐单位,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设定的考核内容进行绩效考评,提出推荐机构名单,由市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苏州保监分局组成苏州市金融发展创新绩效考评小组,进行最终评审考核,对贡献突出者进行奖励。

  1.银行机构的绩效考评。银行机构新增贷款规模在全市领先,且在全省该银行系统中所占份额,不低于该全省银行系统在全国占比;新增贷款增速在全市领先,且不低于该全省银行系统的贷款平均增速;存贷比例较高,信贷投向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占比较高;对苏州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支持较大,履行银团贷款协议较好;引进总部资源支持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2.保险机构的绩效考评。保险机构业务支持服务地方经济方面有创新举措,积极参与有关涉及科技、文化产业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以及中小企业与“三农”保险等试点业绩突出;引进总部资源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3.证券期货机构的绩效考评。证券期货机构服务地方经济,保荐较多苏州本地企业上市ipo或再融资,推荐融资项目落户苏州,尤其是在引进总部资源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执行证券期货交易费率标准在行业自律范围,维护交易市场准则较好。

  4.股权投资机构的绩效考评。股权投资机构注册在苏州本地并备案,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投资方向,以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为主,所投项目中苏州本地企业比例较高,且领投项目达到一定数量;企业风险管理水平高,参与苏州本地企业上市成功率较高。

  5.小额贷款公司的绩效考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规范、具有良好声誉,评级达到a类且评分靠前;符合“三个不低于70%”的信贷投向要求;信贷支持中小企业或“三农”比例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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