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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规字[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12-23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1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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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绩效考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经营规范、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支持“三农”、中小企业等有突出成绩,新增担保贷款金额和比例在行业内领先,且被列入市再担保机构序列的;在担保产品与服务上有创新,业务评级各项指标排名领先。

  (五)激励金融机构及高管创优绩效提升服务。对绩效考评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1.银行机构绩效考评前六名的领导班子;

  2.保险、股权投资机构绩效考评前三名的高管;

  3.证券、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绩效考评前三名的经营负责人。

  按其考评年度工薪所得在本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鼓励和支持引进培养金融人才,提升金融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六)积极吸引金融高管人才来苏工作。通过建立金融人才库,利用与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的合作,多渠道吸引金融高管人才来苏工作或实行柔性工作机制。对来苏发展的金融机构高层次管理人员,在户籍、住房、配偶调入、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和便利。符合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按《苏州市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苏办发〔2011〕10号)文件精神享受安家补贴及薪酬补贴。

  (七)加强现有金融法人机构高管培训。通过组织金融法人机构高管及高级专业人员参加高级管理专项培训、高级别学术交流或获取专业资料、行业信息等活动,不断提升与金融总部经营方式、特点相适应的从业能力,进一步增强金融法人机构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并可根据《苏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苏办发〔2007〕88号)文件精神享受培训资助。

  (八)鼓励多层次金融人才培育。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培训,鼓励员工接受在职教育,鼓励从业人员获取各类金融认证资格。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境内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加大金融人才资源开发。加强与高校、金融研究机构等合作,通过开展专题培训班、进修或金融讲座等多种形式,培养复合型、实务型金融专业人才。对在苏新设立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才[2003]4号)的有关规定提供项目经费补助支持。

  (九)加快金融博士后工作站建设。依托有条件的金融法人机构,与国内著名高等学府合作招收优秀博士生进站,搭建并吸引高管人才进入平台,培养和造就金融高层次人才。鼓励金融博士后工作站针对苏州市场开展基础性和应用性金融研究,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项目选择。对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按照《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博士资助办法(试行)》(苏人才[2006]3号)的有关规定提供经费补助支持。

  四、奖励申报

  (十)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金融分支机构享受补助和奖励,须向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申请时须提供:

  1.相关申请材料;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有效批文复印件;

  3.工商登记证明、税务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5.新迁入的提供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6.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十一)绩效考评靠前的金融机构高管或经营负责人享受补助和奖励,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进行确认后,向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申请时须提供:

  1.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任命书、任职聘书、聘用(劳动)合同等证书原件、复印件,任职须经资格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提供监管部门颁发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书;

  4.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具体奖励和补助,除本规定中已明确由市级财政安排外,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照属地原则由机构所在地的市、区财政承担。

  五、其他

  1.“一行三会”监管的苏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考核另行制定;

  2.金融特殊人才引进政策另行制定;

  3.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三年,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市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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