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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城市农民”子女,由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共同给予资助,解决其就学困难。 七、强化领导,建立工作长效机制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对彻底解决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农民”问题负总责,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督促、推进相关工作,建立城市已征未开发土地管理、市政市容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和违章建筑清理协调工作机制。 (二)各土地储备机构和用地单位是落实城市已征未开发土地处置整治任务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土地上建筑垃圾清理、防护围墙建设和临时绿化整治,并安排人员做好土地的日常管护。 (三)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清理核实城市已征未开发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情况,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于2012年3月底前逐宗拟订处置和整治方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督促用地单位加快开发建设进度,继续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 (四)规划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将“城市农民”在城市已征未开发土地上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纳入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并督促有关区县(自治县)于2012年3月底前依法予以拆除。 (五)园林部门负责制订城市已征未开发土地的临时绿化方案,并指导督促各用地单位做好绿化工作。 (六)市政管理部门要维护好城市建成区街面环境卫生和市容。 (七)公安机关要将“城市农民”全面纳入实有人口登记服务管理,掌握其基本情况,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农民”的救助帮扶工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