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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有关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抄送该举报受理机关。 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具体受理办理机关申请复查。有关举报受理办理机关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按照《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举报,应当按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的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办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办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信息公开举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