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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440号
【颁布时间】 2011-12-16
【实施时间】 2011-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1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1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440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1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侯政地〔2011〕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闽侯县境内农用地35.9329公顷(其中耕地30.3106公顷)、未利用地6.54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福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闽侯县南通镇文山村水田3.8914公顷、旱地0.0248公顷、园地0.0006公顷、其他农用地1.325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184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2898公顷,泽洋村水田19.0944公顷、水浇地7.3公顷、园地1.0514公顷、其他农用地3.244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8.9535公顷、其他草地0.040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5.21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3.615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闽侯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闽侯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闽侯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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