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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被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 各考核组应反馈考核情况,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涉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年度食品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被“一票否决”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取消其省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进入先进和优秀的资格;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第一责任人要做出书面检查。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