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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开展的服务项目; (三)其他需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考核。 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检测、评价项目的,需要对增加项目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在考核合格的项目范围内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组织对经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服务工作开展日常考核。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相关服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抄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市卫生局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考核过程中不得收取被考核机构费用,承担考核工作的单位每年应当申请专项经费,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申请表 2、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条件 3、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技术考核规范 附件1: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上海市卫生局制 填表说明 1、要求用水笔正楷或打印一式三份认真填写。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考核申请表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仪器、设备清单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项目清单
附件2: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技术服务的场所、工作条件。 (三)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与机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量相匹配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应具备附录2中的检验能力的80%以上,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不具备能力的项目可以分包给经过考核合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但分包项目不得超过总项目数的20%,分包的样品数量也不得样品总数量的20%,具备能力的项目不可以分包。 二、人员条件 (一)应有与申请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二)有关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以及本机构质量体系文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专业技术人员指公共卫生、环境工程、卫生工程、卫生检验等专业的人员。 (四)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至少包括公共卫生、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30%。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至少包括公共卫生、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30%;有经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培训与考核并获得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六)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专业人员不小于5人,至少包括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20%。。 (七)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含返聘),且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专业技术总人数的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