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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规[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1-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2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徐政规〔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从2011年起,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在2010年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8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50%补贴,具体申请程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一)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提高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每次起付标准30元,统筹基金补助比例由30%调整到50%,补助限额由200元提高到340元。

  (二)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我市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少儿门诊大病)治疗,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见附件。

  (三)调整市外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市外转诊转院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市内减少5个

  百分点;异地就医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市内相同。

  (四)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为12万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16万元。

  三、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县(市)、铜山区根据本地实际,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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