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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动迁安置房楼盘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产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加强动迁安置房的楼盘表标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认定的动迁安置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预售或者出售网上项目认证手续时,除按相关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出具的动迁安置房房源认定单。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预售或者出售网上项目认证时,应当在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楼盘表“房屋标志”栏内将住宅注记为“动迁安置房”。 二、按相关规定由动迁安置房转化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和市房产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关于规范楼盘表“房屋标志”标注的通知》(沪房管权〔2011〕163号)的规定办理。市房产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将楼盘表“房屋标志”栏内的“动迁安置房”标识变更为“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 三、动迁安置房经批准由指定机构收储用于普通商品房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将相应楼盘表“房屋标志”栏内已注记为“动迁安置房”的标志删除。 四、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动迁安置房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时,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将相应楼盘表“房屋标志”栏内已注记为“动迁安置房”的标志删除。 五、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动迁安置房房源认定单(样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动迁安置房房源认定单 申请单位:预售 出售
动迁安置房(住宅)房源认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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