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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煤炭厅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煤矿事故灾难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衔接、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所涉及的部门职责和人员已经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时,由省煤炭厅及时组织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因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煤矿事故灾难重要情况或者对在应急处置中有不服从调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煤炭厅制订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 件 1.煤矿重大及以上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略) 2.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框图(略) 3.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表(略) 4.全省矿山救护队基本情况信息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