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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12-05
【实施时间】 2011-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2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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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体系

  

  (三)分类规划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省规划建设“两个一”,即:在环巢湖区域规划建设一个国内一流、世界领先的新体育中心(公园),集陆地、水上运动和健身、休闲功能于一体,达到承办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的设施标准;建设一个规模较大、项目较全、设施较完备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

  

  设区市规划建设“五个一”,即:16个设区市均建设一个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8个以上的设区市建设一个体育场、一个体育馆、一个游泳馆或室内标准游泳池、一个体育公园,达到承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的设施标准。

  

  县规划建设“四个一”,即:50%以上的县建设一个体育场、一个体育馆、一个室内或室外标准游泳池、一个室内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城市街道规划建设“一房一场”,即:50%以上的城市街道建设一个健身房、一个多功能运动场。农村乡镇规划建设“一室一场”,即50%以上的农村乡镇建设一个室内体育活动室、一个灯光球场。

  

  城市居委会(社区)规划建设“一苑多点”,即:50%以上的城市居委会(社区)建设一个全民健身苑、多个就近方便的全民健身晨晚练点。农村建制村规划建设“一场两台”,即:100%的农村建制村建设一个标准水泥篮球场、两个乒乓球台。农村基层体育设施要加强与学校、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公益设施的资源整合,做到统筹建设,共享资源。

  

  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城区规划建设10-15分钟健身圈,要注重统筹各级各方面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点,避免重复建设。学校体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企事业单位建设必要的健身设施,形成各级各类体育健身设施布局合理、互为补充、覆盖面广、普惠性强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网络。

  

  (四)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查。各级政府要加大国家规定的各类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力度,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体育等部门制定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建设规范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设计和建设体育设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居住区体育设施配套情况的审查,保证配套体育设施与居住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验收时有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参加。继续实施万千百农村体育行动计划和511城市体育行动计划,大幅度增加群众性体育场所的数量,改善体育设施和服务的供给结构、质量和效率,满足群众性体育运动和健身需求。各级政府要科学规划公共体育设施重点项目用地,并纳入当地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纳入省体育发展规划的重点体育设施项目用地。鼓励、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建体育场地设施。

  

  (五)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要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在“全民健身日”对公众免费开放,体育系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率要达到100%,收费公园每天安排固定时段免费向公众健身开放,乡镇综合文化站要积极拓展体育功能并免费开放,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实现体育资源社会共享。建立和完善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的长效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在保证校园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规范、有序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深化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委托经营、连锁经营和集团化经营等模式,切实提高公共体育场馆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政府对用于群众健身的公共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并根据其向群众开放的程度,在用水、用气、用电、用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三、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活动体系

  

  (六)蓬勃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按照“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原则,组织城乡居民参加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推动群众健身活动的普遍化、经常化。广泛开展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手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等群众喜爱、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大力普及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健身气功、登山、棋牌、门球、龙舟、舞龙舞狮等健身活动,努力形成“一县一品”全民健身活动品牌。以省体育大会为龙头,定期举办各级全民健身运动会和各类人群全民健身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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