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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医政发[2011]96号
【颁布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1-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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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深化改革,突出重点。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护理服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重点解决增加护士队伍总量,优化护士队伍结构,改革护理服务模式,加强护理内涵建设等问题。

  

  (三)建立机制,规范管理。加强护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完善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服务规范和工作标准,推动护理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稳定临床护士队伍,充分调动护士积极性,促进护士职业生涯发展。

  

  三、主要目标

  

  坚持以改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丰富护理内涵,拓展服务领域为重点,以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和改革护理服务模式为突破口,以推进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和推进老年、慢性病、临终关怀等长期医疗护理服务为抓手,不断提升护理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推动护理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到2015年,建设一支数量规模适宜、素质能力优良、结构分布合理的护士队伍。建立护士的专科护理岗位培训制度和护理管理岗位培训制度,提高护士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护理管理科学化水平。

  

  --到2015年,全国所有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全面推行责任制整体护理的服务模式,落实护理职责,加强内涵建设,进一步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到2015年,建立公立医院护理管理制度框架,稳定和发展临床护士队伍,以实施岗位管理为切入点,对护士的合理配置、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岗位培训实施科学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公立医院护理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

  

  --到2015年,通过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针对老年、慢性病、临终关怀患者的长期医疗护理服务模式,大力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扩大护理服务领域,加快护理产业发展,提高医疗护理服务的连续性、协调性、整体性,面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四、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维护护士合法权益,增强护士依法执业的法律意识,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法定职责的有效落实,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相关规范、护士配备基本标准,建立并实施护士培训和定期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大依法监督力度,保障护士合法权利,规范护理执业行为。到“十二五”末,建立和完善护士队伍准入、执业管理、培训、考核、晋升和职业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为稳定和发展护士队伍提供保障。争取在《护士条例》实施的基础上,于2015年启动《护士法》的调研起草工作。

  

  (二)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根据《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大力培养与培训护理专业人才,落实护士配备相关标准,加强基层护士人力配备,优化护士队伍结构,提高护士队伍服务能力。

  

  1.提高护士队伍总量。到2015年,全国注册护士总数达到286万,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为2.07,全国执业(助理)医师与注册护士比达到1:1-1:1.2。医护比例倒置问题得到解决。

  

  2.增加医院护士配备。进一步落实医院护士配备标准,使医院护士数量与临床工作量相适应。到2015年,全国100%的三级医院、二级医院的护士配置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其中,三级综合医院、部分三级专科医院(肿瘤、儿童、妇产、心血管病专科医院)全院护士总数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8:1,病区护士总数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6:1;二级综合医院、部分二级专科医院(肿瘤、儿童、妇产、心血管病专科医院)全院护士总数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6:1,病区护士总数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4:1;其他类别、等级的医院应当根据功能任务、服务量和服务效率等要素,科学配置护士,保障临床护理质量。

  

  3.充实基层护理力量。进一步增加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的护理力量,保障基层护士待遇。到2015年,在基层从事工作的护士达到30万人,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护比达到1:1-1:1.5。

  

  4.优化护士队伍结构。进一步增加大专层次护士比例,缩减中专层次护士比例。到2015年,全国护士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护士应当不低于60%;三级医院中,大专以上学历护士应当不低于80%,二级医院中,大专以上学历护士应当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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