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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于远洋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我部将在5月15日前将远洋渔业分企业及代理渔船补助用油量及资金规模书面通知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对企业自有渔船,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对企业代理或租赁渔船,根据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理企业与被代理或租赁渔船的船东签订的享受补助协议,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柴油成本直接负担者。 要加强预拨资金的管理。依据《补助办法》核定渔业油价补助资金,须经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报我部审核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发放。各省(区、市)要严格按《补助办法》和我部有关规定,待财政部门在翌年统一核算或清算,以及我部对有关情况审核后,一次性核发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确需核发预拨资金的,应按《补助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我部审核并经财政部审批。 四、切实加强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监督检查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补助资金监管力度,配合相关部门严查虚报(冒领)渔船、养殖证及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核发工作完成后发现误发或冒领的,一律由具体核发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对地方各级渔业部门和补助对象申报的渔船、养殖证、生产作业等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以及资金拨付进度等情况,我部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 查。 五、充分应用管理软件开展国内渔业油价补助工作 实践证明,渔业油价补助管理软件的应用,对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油价补助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预防违规操作等方面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今后将继续应用该管理软件进行渔业油价补助的申报、审核和监管工作,同时扩大管理软件的适用范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油价补助必须应用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审核,内陆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应尽量应用该管理系统进行油价补助的申报与审核,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可继续使用不可擦写光盘报送。 对于买卖渔船,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报油价补助,未办结的由该渔船原船舶所有人申报。同时,考虑到2011年是渔船检验和渔船登记动态管理系统正式启用的第一年,各地工作进展不一致,对2011年合法新建造的渔船,其补助用油量核算的起始时间由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机关确定。 六、及时更新渔船管理数据库 渔船管理数据库是渔业油价补助核发工作的基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船舶摸底调查的通知》(农办渔[2011]6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养殖机动渔船数据库的通知》(农办渔[2010]100号),各省(区、市)建立了内陆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数据库,并已报我部备案。但由于管理基础较差,上报数据较为混乱,给管理和油价补贴工作带来困难。请各地在此次渔业油价补贴申报审核工作时,对内陆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数据进行清理,按文件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数据,与此次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审核工作一并进行,时间为2012年2月底前完成。今后原则上每年6月底和12月底要分别进行一次数据更新。 七、全面做好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总结工作 补助资金发放完成后,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商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总结工作,并于9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材料以及《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使用不可擦写光盘)报送我部和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联系人及电话:渔业局计划财务处 刘影 010-59192926 附件: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 编号:(船籍港地区简称)油补(20xx)s-xxxx号
说明:1.每份申请表仅限填写一艘渔船,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合法性审查,并负责信息录入和档案留存。2.内河渔船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后,本表中“渔业捕捞许可证编号”依照“渔业船舶证书编号”填写,不再填写渔船检验、国籍登记证书编号。3.作业类型仅限填写: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等9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