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厅函[2011]727号
【颁布时间】 2011-12-27
【实施时间】 2011-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2年高级研修项目选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2年高级研修项目选题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1〕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行业协会:

  

  为推动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1〕112号),我部将于2012年继续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题范围

  

  (一)围绕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以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

  

  (二)以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海洋、金融财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防灾减灾、现代交通运输、农业科技、社会工作等12个重点领域和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法律、咨询、会计、工业设计、知识产权、食品安全、旅游等9个现代服务业为主,兼顾地方和行业发展需求。

  

  (三)注重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战略服务。

  

  二、申报审批

  

  (一)各地、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上述选题重点,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提出研修选题,并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2年高级研修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各地、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以往高研班的举办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综合平衡,制定下发2012年度全国高级研修项目计划。

  

  三、有关要求

  

  (一)研修对象要面向全国相关行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期学员50名左右。

  

  (二)每期研修时间一般不少于36学时,主要采取培训、研讨、交流、考察等形式,其中研讨、交流活动不少于6学时,考察活动要结合教学内容,注重实效。

  

  (三)高级研修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资助,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高级研修项目的需求调查、选题论证、专家授课、教材及课件开发、考察活动、学员食宿补贴等。除往返交通费由学员自理外,对参加高级研修项目的学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地、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高级研修项目的申报工作,认真填写项目申报表,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纸质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报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同时报送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联系人:董雅婷

  

  联系电话:010-84208342 84207342(传真)

  

  电子邮箱:dongyating@mohrss.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政编码:100716

  

  附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2年高级研修项目申报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2年高级研修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时间:年  月

  

项目名称

 

研修目的和作用

 

研修内容和方式

授课专家 情 况

 

培训对象

 

办班时间和地点



  

  

申报单位信  息

单位名称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箱

 

地 址

 

邮 编

 

承办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箱

 

地 址

 

邮 编

 

申报单位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账号:

开 户 行:

 


  注:请认真填写此表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于2012年2月29日之前以机要交换或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报送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人社部专技司继教处董雅婷收,邮编100716。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