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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安部令第118号
【颁布时间】 2011-12-20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20日《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第三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国际技术标准,逐步推广签发含有电子芯片的普通护照(以下简称电子普通护照),提高护照的防伪性能。

  

  电子芯片存储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资料和持证人的面部肖像、指纹信息等。

  

  第四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第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电子普通护照申请,应当现场采集申请人的指纹信息。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请电子普通护照,监护人同意提供申请人指纹信息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现场采集。

  

  申请人因指纹缺失、损坏无法按捺指纹的,可以不采集指纹信息。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询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普通护照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具有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对符合签发规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加注,并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一)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二)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民申请换发普通护照,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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