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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保化[2011]490号
【颁布时间】 2011-12-13
【实施时间】 2011-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2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设立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称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以下称技术规范委员会)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以下称风险评估委员会)。为加强和规范安全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在国家局领导下,主要承担对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审评保健食品技术规范,审查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有关情况进行跟踪和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三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设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

  技术规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单位委员。

  风险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

  

  第四条  技术规范委员会和风险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安全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

  

  第五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技术规范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对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二)对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重大安全事件与突发事件处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保健食品监管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产品技术要求等制修订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掌握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向国家局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六)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跟踪和研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承担国家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技术规范委员会职责:

  (一)提出保健食品技术规范发展规划、审评工作程序、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建议,并协助做好实施工作;

  (二)审评保健食品技术规范,提出审评结论;

  (三)开展保健食品技术规范、标准技术咨询,参与开展技术规范宣贯和培训工作;

  (四)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保健食品技术规范、标准信息,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五)承担国家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风险评估委员会职责:

  (一)提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政策、规划和计划建议,并协助做好实施工作;

  (二)解释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风险交流;

  (三)组织起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四)审查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审查结论;

  (五)承担国家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技术规范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工作计划、规划、总结、报告等文件的起草、审核、校对、印制、发送和归档等工作;

  (二)负责委员会相关会议记录、整理和会议纪要起草工作;

  (三)组织落实委员会有关决议;

  (四)编发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简报,向国家局报告相关研究成果,反映委员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委员会有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负责委员会有关收文、拟办、督办、结办等工作,并按规定整理和归档;

  (七)负责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八)承担国家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资格和聘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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