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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颁布时间】 2011-12-13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2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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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  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  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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