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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颁布时间】 2011-12-18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接上页]
(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缓报、瞒报、谎报、漏报辐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五)在辐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危险、消除污染和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探伤,是指使用x射线或者γ射线装置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摄影检查的工作过程。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是指列入国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并纳入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系统和设备。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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